新华网南宁7月23日电(记者 张周来)广西博白县法院近日对一起伪造博白县委文件案公开宣判,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某、李某有期徒刑2年、1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李某均是博白县凤山镇人。
彭某因违规生育小孩而于2007年5月18日被政府征收了社会抚养费,彭某因此对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心存不满。彭某后来得到一份中共博白县委文件的复印件,便想通过伪造文件散发、让不明真相的群众到政府闹事的方法来报复政府。2007年5月20日晚,彭某伙同李某到广东省廉江市文化路一复印部,将事先拟好的煽动计生对象到各乡镇政府、计生站领取营养补助费,和领回已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草稿让该复印部打印好,然后把中共博白县委文件复印件的文件头和盖有县委、县政府公章的文件尾与打印的主体内容粘贴在一起,并复印成一份虚假的“中国共产党博白县委员会博发〔2007〕38号文件”,然后复印了400份。尔后,两被告人将上述伪造的文件散发到本县凤山镇、宁潭镇、文地镇、东平镇、龙潭镇、亚山镇等地,给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法院认为,彭某、李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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