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提交“二审”
政府不得对中小企业制定歧视性市场准入规定
新快报讯 (记者 吴璇)《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昨日再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要求或者变相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禁止行政机关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不得对中小企业制定歧视性市场准入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条件;中小企业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资或者抵押。
除了“国民待遇”外,中小企业还可以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条例》要求,各级财税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的中小企业包括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当年吸纳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等。
政府采购也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在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商品或者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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