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3日电(记者何春中)公安部日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的通告》,决定对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进行集中收缴,对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凡30天内自首并交出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或不予处罚。
《通告》规定,严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邮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剧毒化学品;严禁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剧毒化学品;严禁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化学品。
《通告》指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剧毒化学品和管制刀具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通告》要求,凡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剧毒化学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通告》还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剧毒化学品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