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竞记者近日从河北省石家庄市司法局获悉,石家庄市司法局和建设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城市拆迁工作中推行公证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要求自本月起,在拆迁工作过程中全面引入公证制度,有效规范拆迁主体行为,切实保障拆迁主体各方的合法利益,依法加快城市规划、改造、建设步伐。
据介绍,针对当地实际,石家庄市确定了拆迁公证分为应办理公证事项和需办理公证事项两部分内容。
应办理公证事项主要有:拆迁代管房的,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迁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拆迁产权人不明确的房屋的,涉及到签约主体的继承权、委托书、声明书、确权协议、分家析产协议等都必须办理相关公证;拆迁人将有争议情况的拆迁补偿款交由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及提存公证;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办理协议及相关公证;拒收送达文书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涉及拆迁听证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需办理事项包括:建设单位在拆迁项目立项前对拆迁范围内房屋的被拆迁人的征求意见现场监督或证据保全公证;拆迁“公告”的张贴或在报纸上公告的保全证据公证;入户调查、评估行为的证据保全公证,以及拆迁当事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认为需要办理公证的等多项内容。
该意见指出,对应当公证而未公证,造成国家、集体财产重大损失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在对违法行为查处时,须将公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