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合议庭先自行听过录音带做出吴丽洳的录音译文,交由检辩双方做为勘验时的基础,并要求检辩在核对勘验后将译文回收。整个合议庭译文,较符合律师版。
公诉检察官一开始就要求录音译文上,须穿梭记载吴丽洳说过的“嗯”、“对”。这个要求,让勘验过程费时耗力,吴丽洳几乎在侯宽仁所问的问题上,动辄就说“嗯”、“对”,但并不影响其答案。
律师团不满检方要求,也要求比照检方,对吴丽洳所有的“嗯”、“对”都要写入译文。
审判长蔡守训不耐检辩争执,开玩笑说:“说实在,吴丽洳所说的嗯、对,有什么意义?还好这边没有小孩子。”
根据笔录记载,侯宽仁问吴丽洳如果市长特别费具领后,还是要用在“因公使用”的用途?吴丽洳回答“是的”。但侦讯录音显示,吴回答:“这我不清楚。”侯宽仁说:“我是说理论上啦。”吴还是回答:“理论上,我们就是因为不知道,市长他应该也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
笔录记载,侯宽仁问吴丽洳“你们相信市长具领后,会做因公用支用,才会核章?”吴丽洳回答“是的”。但录音显示,吴丽洳是回答:“我从未想过这样的问题,可以这样说嘛。”侯宽仁回称:“好,我假设,这是假如。”吴丽洳再回答:“其实特别费也没有讲的很明确。”
笔录记载,侯宽仁问吴“你们会计出纳人员会在黏贴凭证上盖章,表示相信市长已经支用?”吴回答“是的”。但录音显示,侯宽仁补问了一句:“假设推论下来?”吴丽洳就说:“因为他已经写领据了。”并没有讲“是的”。
侯宽仁对前述这个问题,在他自己提供的录音译文里,加注了一句吴说“对,对”,但法庭录音却没有听到。
律师团认为法庭勘验结果,已经还原事实真相,声请以法庭勘验所作笔录,取代侯宽仁原来所作的笔录;但公诉检察官反对。主任检察官黄惠敏说,依台湾“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笔录必须要有暴力、胁迫等外在不可抗拒的因素存在,才会被判定丧失证据能力。
侯宽仁则表示,尊重将来法官裁定。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