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企业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将各种社会保险金直接发放给了劳动者,但在此后发生的诉讼中,企业依然被判决必须补缴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金。镇海区发生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向人们提出了警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为员工缴纳各项保险费。
本案原告为镇海区的一家塑模公司,被告楚某和刘某为夫妻,由外地来到该企业工作。2005年,公司与夫妻俩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主动提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为他们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金,但夫妻俩以工薪太低无法维持生活为由,要求公司将各项保险补贴直接以工资形式发放,公司同意了他们的要求,并于去年4月签订了协议。
去年7月,楚某和刘某先后借故离开了该公司。过后不久,两人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为他们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金。去年年底,劳动部门作出裁决,要求公司为楚某、刘某补缴各项保险费。公司对此裁决表示不服,向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根据我国《劳动法》和《浙江省职工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案原告塑模公司及两被告刘某、楚某所签订的社会保险缴纳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该约定属无效。法院最后判决塑模公司必须为两被告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
近年来,随着劳动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整个社会对劳动权益保护的重视,企业逃避缴纳各种劳动保险的情况有较大的改变。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甚至与国家规定不符合的做法,其中最为常见的是,一些劳动者以工资低等为由,要求企业将各种保险补贴以现金的形式直接发放。而一些企业为省事,在与劳动者签订协议后,直接向劳动者发放保险补贴。
有关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一项劳动权利,国家对如何缴纳包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在内的各种劳动保险补贴有着严格的规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不能擅自改变,否则,可能因此而承担责任,并给自己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张亦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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