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辩焦点
邓秀琼和毛定稿究竟是怎样被认定为是凶手,又怎样被判无罪的呢?如今又为何再次站上被告席呢?控辩双方的四大焦点交织在四年的侦查、指控、审理、判决中。
检察院:
杀夫骗保动机明显
控方指控邓秀琼和毛定稿“杀夫骗保”,主要有以下几大理由:
其一,在作案动机方面,邓秀琼在1999年至2002年间,曾经帮丈夫购买了可索赔105万元的巨额保险,受益人是邓秀琼,且购买保险的钱还有些是借来的。此外,两人平时夫妻感情并不好,甚至连两人的儿子都并非死者的亲生儿子。
其二,在口供方面,邓秀琼的妹妹邓燕平以及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均供述称,案发后,邓秀琼曾向二人亲口承认杀害了自己的老公。另外,在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时候,同案人毛定稿也当庭承认,自己受邓秀琼的指使,与其一同杀害了曾某。
其三,在目击者方面,曾有饭店服务员在案发当晚6时左右,目击邓秀琼和毛定稿将“酒醉”的曾某扶上摩托车,后曾某被推入池塘后,该摩托车也在尸体处被发现。
第四,邓秀琼曾指使他人帮她购买了大量的安定片(安眠药的一种)。
辩护方:
光凭口供定案?
辩护方则认为,控方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两被告人应被宣告无罪。
首先,在作案动机方面,无论控方举出多少证据证明“邓有外遇”、“夫妻关系不好”、“邓买了保险”等等,都不能成为邓秀琼杀夫的理由。在该案中,几乎全部证据都是口供,物证只有摩托车一项。更加重要的是在这些口供中,涉及核心作案地池塘的却一项都没有,没有任何目击者和物证,没有人知道在池塘附近究竟发生了什么。
此外,关于邓秀琼“投保”一事,她不仅给老公投保了,也给自己投保了,各买了3份,老公的受益人是邓,邓的受益人是其老公。不能因为有了“投保”这一巧合,就认定其有作案动机。
其二,邓燕平在昨日庭上出庭作证,证明当时指证姐姐杀人的口供是在公安机关逼迫下写的。此外,辩护律师表示,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曾向邓秀琼敲诈,因此,不排除其为利益给出假口供的可能。
其三,在案发当晚8时,另有3名保安员目击死者曾某曾出现过,该证言与饭店服务员的证言矛盾。
其四,在物证方面,邓秀琼购买的是安定片,死者体内查出的却是迷药“三唑仑”,即使邓秀琼购买再多的安定片都不可能变成“三唑仑”,其购买安眠药的行为跟本案无关。
案后救济
若无罪生效可提起国家赔偿
该案审到今日,仍旧是“一审程序”,即使是重审也是一审重审。
无论法院判决两名被告人死刑或者是无罪,根据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原则,被告人或检察院均可在判决后再次提起上诉或抗诉。届时,省高院还可以对此案进行二审,也仍旧可以将此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另外,如果此次重审依旧判被告人无罪且判决生效,那么,被告人则可以提起国家赔偿,届时,每羁押一天都要赔偿相应的工资,赔偿时间的计算既包括了被告人以前在看守所被羁押的两年零55天,也包括这回被抓回去后在看守所被羁押的时间。
案件审了4年,依旧没“到头儿”。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和死者家属都发出疑问,“这样打下去,何时才有个结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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