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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跳轨可处以拘留

  广州二审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重罚跳轨可处以拘留

  时报讯 (记者 朱小勇 实习生 陈岑 通讯员 穗仁宣) 昨日,《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二审。

《修改稿》规定,乘客擅自跳下轨道、强行上下车、逃票拒付车费以及将电子感应币留作他用等行为或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公安部门还可对其进行拘留。

  加重处罚跳轨翻越闸机

  《修改稿》规定,对无票、持无效票或逃票乘车的,由地铁公司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

  按现行规定,乘客擅自跳下轨道将被处以500元的罚款,攀爬或翻越栏杆、闸机等罚款100元。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陈小清介绍,《修改稿》对上述禁止行为的处罚将更为严厉,除依法进行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公安部门还可对其实行拘留。

  禁“饮食”改禁“进食”

  《修改稿》还明确了一些行为的处罚规定,如在车站、站台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的,在车厢或其他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乘客如在车站、站台及列车上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此外,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的,处以50元罚款。

  针对原草案“禁止在车厢内饮食”的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连水也不让喝不太近情理。因此,《修改稿》改为禁止在车厢内进食。据介绍,对违反规定在车厢内进食、在禁烟区内吸烟,以及在车站、站台或其他设施内乞讨、卖艺、捡拾垃圾的行为,行政部门将给予劝止,不作罚款。

(责任编辑:梅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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