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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
我父亲在银行工作30多年,退休后被某银行反聘。1993年9月4日,一名歹徒持刀闯进储蓄所抢劫,当时66岁的父亲,为了保护国家财产,被匪徒杀害。凶手至今未抓获。当时银行付给我家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费和误工补贴,分配给了我家住房一间,还招收了我妹妹为银行员工。
前些日子,我向银行提出索赔要求,但银行认为我主张权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请问:我的主张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刘建祥
刘建祥同志:
根据来信,由于本案犯罪嫌疑人未能归案,你因客观原因无法行使请求权,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所以,你的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同时,你追究被告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赔偿,必须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方能形成诉讼请求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5月1日实施前,国家并没有这方面的法律依据,自该《解释》确认了第三人侵害员工人身权时,用人单位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形态,你至此才具备了请求权基础,故才有向银行求偿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方才起算。
对于赔付标准问题,用人单位向受害的员工及其近亲属承担责任,一般适用工伤保险赔付。但本案侵权发生在1993年,当时国家并未强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而银行也没有按工伤处理,并且你提供的劳动仲裁部门于2004年6月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可以说明本案不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关条款。至于银行提出当时已经予以补偿,这只能说明银行是从情理上补偿,并不能证明银行尽了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与义务相抵,故银行应依法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本版法律顾问 李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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