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别搞竞争上岗”
《劳动合同法》起草人来穗开讲,称以竞争上岗变更员工岗位和工资存在违法风险
本报讯 “一般情况下,别搞竞争上岗。”昨天下午,国家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主任、《劳动合同法》主要起草人王文珍来穗解读新劳动合同法。
鼓励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王文珍表示,目前我国劳动合同存在短期化现象,其中签订一年以下合同和1-3年合同各占22.1%和25%;签订不定期合同仅占29.6%。而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无固定期合同与固定期比例为7:3。
王文珍指出,相对于固定期,无固定期合同具有自己的优势,这种合同有利培养员工的忠诚度,并且利于人力资源长远规划的优势。
他解释,《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采取了相应对策。适度提高了定期合同的终止成本,放松了劳动合同解除的限制,消减了两种合同类型之间的成本差异。加强了对签订不定期合同的强制性要求:凡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均要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加重了对不依法签订不定期合同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不定期合同,自应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应考虑给员工自行加班付薪
王文珍表示,企业在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在职员工管理的问题。对于一些特殊员工,如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其期限不能超过2年。
在支付工资报酬方面,他建议,企业应该对员工的工作时间、特别是一些个人加班时间有所约定。王文珍指出,目前劳动法对企业加班工资已经有明确规定,但随着越来越繁忙的工作带来的员工个人自行加班问题,企业也应该考虑付薪。
“现在很多企业都热衷于搞竞争上岗,每隔几年来一次,竞岗者基本上都是原地坐下,活动声势浩大效果却不怎样。”王文珍提醒,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岗位和工资已有约定,企业以竞争上岗等方式变更员工的岗位和工资,存在一定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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