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从化某养殖场鱼塘里深夜飞落一只大气球,站在一旁看热闹的20岁打工妹阿霞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被突其来的气球爆炸所灼伤。阿霞将这只从广州市区飘游百里来到从化“惹祸”的氢气球的施放者告上法庭,历经法院两审,最终获赔将近9000元。
气球连同广告条幅从荔湾飘到从化
2006年5月11日,广州某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在荔湾区站前路举行“地一大道”开盘庆典活动,活动操办者施放直径达2.5米的氢气球进行宣传。期间,其中一个氢气球连同下方悬挂的广告宣传条幅一同飘离庆典活动现场,并于当晚11时左右飘至从化市鳌头镇白石村,落到广州某牲畜有限公司养殖基地的鱼塘中。当时,职工柴某和尹某二人正在养殖基地值班,两人见此漂浮物便欲清除,于是招来另一人,3人共同将气球拉上来。这时,附近的路人也围上来看热闹。谁知,几分钟后“轰”的一声巨响,气球突然发生爆炸,站在一旁的四川籍打工妹阿霞被爆炸造成的火焰灼伤。
伤者根据广告条幅找到气球施放公司
受伤的阿霞随即被送往从化市鳌头镇医院。经诊断,周某的面部及左前臂Ⅱ度烧伤,面积约为7%。因爆炸现场留下的广告条幅上有“地一大道”字样,伤者很快找到了这个惹祸气球的施放公司。2006年7月13日,阿霞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赔偿包括30000元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近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施放气球活动,须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并且由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被告公司在活动现场施放气球进行广告宣传前,未向本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施放气球申请,违反规定擅自施放氢气球,且在气球意外脱离系绳后未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以致阿霞因氢气球爆炸而受伤,故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公司共被判令赔付8921.6元
鉴于阿霞面部被烧伤,容颜受到影响,确实给其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因此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500元,加上医疗费312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30元、护理费330元、交通费80元、误工费1560元,被告公司共被判令赔付8921.6元。判后,被告公司提起上诉,但广州中院于日前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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