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征求意见稿同时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6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国务院法制办26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被撤销称号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针对一些因在历史文化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文艺活动而导致景区建筑、环境等受损的现象,国务院法制办26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进行影视摄制等活动,必须先向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报批。
国务院法制办26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总量和开发强度。
新华网北京7月26日电(田雨、霍殿林)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6日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出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内的新建建筑物必须严格限制高度。 (来源:新华网综合)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