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不支持断绝亲子关系 母女关系一纸协议断不了
商报讯 (记者肖风伟通讯员弓永健马静)离婚时,她与丈夫签下协议,断绝与女儿的母女关系,后来她想看女儿,这纸协议又成了“拦路虎”。事实上,我国法律并不承认亲子“断绝关系”。
刘女士与杨先生在女儿4岁时协议离婚,女儿由杨先生抚养。
离婚后,刘女士想去探望女儿,却遭到拒绝。于是,刘女士将杨先生诉至法院。
昨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庭上,杨先生拿出了与刘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其中提到她愿意断绝与女儿的母女关系。
杨先生说,在离婚后的3年里,刘女士从未主动看过女儿,连一个关心女儿的电话都没有打过,更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这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杨先生坚决反对刘女士探视女儿。他说,现在女儿好不容易从阴影中走出来,让刘女士探视女儿,会给女儿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
考虑到探视权的特殊性及不易执行,主审法官在庭审中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后,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刘女士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在每月最后一个周末8时至16时,可以探视女儿。
律师说法 断绝亲子关系无法律效力
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全根说,杨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断绝母女协议书是无效的。
父母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有血缘关系的,另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对于第二种父母子女关系,可依法解除,而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却是无法解除的。当事人声明脱离关系,法律义务不能因此而消灭。同时,对于法定权利或利益,如受抚养教育权、受赡养扶助权、继承遗产权,则可以声明放弃。
同时,《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不过,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比如,探视方存在赌博、吸毒被公安机关处理,无收入,品德恶劣,文化水平低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情况的,由法院中止探望权利。
当然,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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