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7月27日电(记者 刘云伶)为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等多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向企业乱伸手的行为,已在很大程度上污染了企业的生存环境。此次通过的《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企业依法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如:违法收费、集资、罚款、没收财物;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无偿占用企业的财物,在企业报销各种费用;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学术研讨、培训、考核、评比和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强制企业刊登广告、订购报刊、进行有偿新闻报道,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非因法定事由中断供电、供水、供气、供热。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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