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12年前,我离开家乡成为一家机械厂的杂工。随后我参加了机械设计专业的函授学习,不久就成为了一名图纸设计员。到目前,我已经在该厂连续干了十多年。最近,劳动合同到期,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我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人事部门说,只有国有企业的固定工才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称如果不续签三年期合同,就要同我终止劳动关系。
请问,工厂的说法是否正确?
读者 伏田亮 伏田亮读者: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规定对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均适用。由于你在机械厂已连续工作十多年了,因此享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以终止劳动关系相威胁,逼迫劳动者在续约时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如果机械厂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你又不愿意失去现有的工作,建议你先签下有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就掌握了单位同意续签合同的证据,然后在该劳动合同期限内再提出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同意变更,你可以在签订合同的60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变更不成,依据上述规定,你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成为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若发生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法院会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处理的。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