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罗鹏飞)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办法》将于9月15日施行。这标志着本市的国防教育法规完成了与国家上位法的配套建设,国防教育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办法》共6章33条,依据《国防教育法》,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对北京各级行政部门职责、学校和社会国防教育以及国防教育保障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办法》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为单位开展和公民接受国防教育创造条件;市和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国防教育;人事行政部门要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负责指导、协调各机关开展国防教育;兵役机关负责所属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和学校、本市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
《办法》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相关职责部门应当在本部门预算经费内列支国防教育所需经费;新闻媒体应当开设相关栏目,普及国防教育知识。
据市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人介绍,《办法》是依据《国防教育法》对1993年7月颁布的《北京市国防教育条例》的全面修订,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将有力促进本市全民国防教育的深入普及和全面发展。RJ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