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要说普通话而不带“秦腔”
新华网西安7月28日电(记者 许祖华)陕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28日通过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面向公众的发言及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根据沟通和交流的需要可以使用方言。
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违反办法规定用语用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将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办法还规定,广告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使用错别字,不得利用谐音字改变词语的原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规范用语用字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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