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公司无故开除哺乳期女员工 法院判其败诉
新华网 上海7月28日电(李鸿光)上海樱花国际贸易公司在女员工杨小姐产后哺乳期间将其开除,被员工告上法庭。
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樱花公司的辞退决定,恢复与杨小姐的劳动关系,直至哺乳期结束,支付杨小姐工资。
2005年3月上旬,樱花公司聘用杨小姐担任公司翻译。同年11月,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2006年5月31日起,杨小姐因怀孕开始休病假和产前假,同年9月23日生产。今年1月15日,杨小姐产假到期,她到公司要求继续请哺乳假,此后未再前往公司上班。1月18日,樱花公司以杨小姐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此后,杨小姐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补偿停发的工资。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内解除与女工劳动关系。同时,女工在产假结束后应当上班,未经单位批准不得擅自休哺乳假。在本案中,杨小姐在产假期满后到公司请哺乳假,樱花公司若不批准请求应当作出明确表示,但是,公司方没有证据证明已把公司态度告知杨小姐,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杨小姐产假期满未到单位上班,樱花公司应履行通知她上班的义务,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公司尽到了通知义务。
(责任编辑: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