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赵良英、通讯员韩靖桥)昨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近年来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针对现实中用人单位以合同期满、调整岗位等为由变相侵害女职工权益的问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限制结婚、生育的内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当自动延续至“三期”期满为止;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哺乳、休产假等事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针对目前有些地方在医疗改革以后生育费医保不保、单位不予报销的状况,规定未参保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规定报销生育费。
针对当前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经济权益受侵害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城乡接合部的出嫁女被剥夺集体收益和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等问题,《办法》明确规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近年来,由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长期在外打工,无法团聚,导致外出务工人员离婚率上升,留守妇女、儿童、老人问题日益突出,《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外来务工人员探亲、休假制度,并为女职工、女职工配偶探亲提供便利。”
目前,家庭暴力已成为婚姻家庭领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性骚扰问题也日渐凸现。为此,《办法》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强调了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同时根据国情和国际惯例,列举了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和投诉渠道,规定了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的责任。此外,为保护夫妻共有财产,《办法》还规定,夫妻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共有权属证书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
据悉,修订后的《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