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自1997年8月至2005年5月,戴雁、梁莉等人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民间“拢会”的方式,先后“拢会”41个,向900余名群众非法集资4000多万元,严重扰乱了当地金融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危害。
2006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戴雁、梁莉有期徒刑4年至7年。
点评戴雁、梁莉案的发生,明显暴露出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地下金融活动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公安等执法机关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不断提升发现、预警、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特别是加大对非法集资等地下金融活动社会危害性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逐步树立防范意识,做到不受诱惑,不参与类似的活动。 新华社记者(新华社北京7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