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湘韩9个月过去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仍然是一张“法律白条”。强制执行原告张春江也申请了,交了近4万元的真金白银后,有关法院只是冻结了榆次区政府账户上的180余万元存款,张春江依然没有得到一分钱。
本想抓住司法救济这最后一根稻草的他,就这样走上了司法渠道的穷途末路。
先让我们看看榆次区政府拒不执行的理由:“300多万元也是老百姓的血汗钱,不能随便给,我们对省高院的判决不满意,还得再认真核对此事,不能这么随便地花掉老百姓300多万元。”
这是榆次区政府秘书长对媒体的“说辞”,归纳起来就是两点:一是要维护百姓的利益;二是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
这里且不说是否假借百姓的名义,仅仅从依法行政角度来说,榆次区政府拒不执行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损害的是司法权威。因为对法院生效判决,不管当事人对判决是否满意,都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在执行完毕后,可申诉,经法院审查通过的,可进入再审程序。
令人遗憾的是,榆次区政府除对抗法律外,还对抗了中央政令。中央对解决执行难问题一直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2005年中央政法委专门下发文件,要求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政府,理应做维护司法公正、解决执行难的表率,在输了的民告官官司中,主动承担责任和义务。而榆次区政府在这场民告官官司中的表现实在令人失望。
榆次区政府为何能这样有恃无恐?法院的纵容、有关部门不追究有关官员违法行政的责任恐怕是关键因素。
晋中市中院一名负责人这样解释执行不力的原因:“我们不敢把这笔钱划到张春江的账户上,毕竟人家是政府,我们能冻结这笔钱已经很不容易了。”也许,在现实生活中,冻结这笔钱确实艰难。但这位负责人是否忘了法院应尽的职责?难道在民告官案件中,民和官不是同等的法律主体?如果说是由榆次区法院来执行这一案件,榆次区法院有这样那样的难处还可理解,毕竟榆次区法院的吃喝行握在区政府的手中。而晋中市中院有这样那样的顾虑实在难以让公众理解,是否另有隐情?
其实,与其说榆次区政府有恃无恐,不如说榆次区有的领导有恃无恐。他们为何如此胆大?就是因为没有部门去调查、追究他们违法行政的责任。
这一官司因为公开审理,使许多见不得人的东西晒到了阳光下。如“33号文件”是2002年9月10日出台的,而榆次区四套班子于一个月后才召开联席会议认定文件中的,属先裁决,后认定事实,程序违法;区经贸局9月20日委托榆次区产权交易所办理产权交易业务,9月27日发布了转让公告——但早在9月23日,产权交易所即收到了安练平购买企业的保证金200万元,程序明显不当。
这些都可作为调查的线索,深究下去,至少可以追究某些官员违法行政的责任。某些官员的责任追究了,笔者就不相信这起案件还执行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