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嫌犯冒用其身份证
信阳张某被错抓广州获赔偿
本报讯(记者/陈球 实习生/曾德军 通讯员/穗法宣)一年前,河南信阳籍的张元贵因涉嫌在广州行窃被抓获。警方经调查发现,张元贵被抓错了。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书,除了要求警方赔偿张元贵的人身权损失1087.58元外,还要赔偿张元贵交通费、住宿费等直接损失共415元。
被错抓,要求国家赔偿4.6万
法院查明,2006年1月,广州市官洲仑头某工厂发生盗窃案,海珠区公安分局经调查发现,该厂某员工有重大作案嫌疑。因此人使用了张元贵的身份资料,海珠区公安分局办理了刑事拘留张元贵的手续。2006年7月28日,张元贵在河南信阳被信阳市公安局抓获,后押送到广州。海珠区公安分局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张元贵的身份资料被冒用且无证据显示张元贵有作案嫌疑,遂于2006年8月9日在广州就地释放了张元贵。
之后,张元贵申请国家赔偿。今年1月17日,海珠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元贵被刑事拘留13日给予赔偿。张元贵不服此决定,后经复议,广州市公安局维持原决定。张元贵仍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海珠公安分局赔偿被错误拘留15天的损失1099.5元,赔偿交通费1102元、住宿费623.2元、生活费2000元、误工费2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及其他直接损失744元。
赔偿车旅费,广州首次启动其他赔偿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张元贵在其祖籍河南信阳被捉获后在广州被释放,其个人返回信阳及其后来广州主张赔偿产生的相关费用,该项财产损失应为直接损失,依法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遂决定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除赔偿张元贵被错误拘留13天的人身权损失1087.58元(83.66元/天×13天)之外,还要赔偿张元贵本人往返信阳老家和广州发生的车费、住宿费及在广州的公交费共计415元。而张元贵家属来广州打听情况,不是因请求赔偿而必然发生的,其家属往返信阳和广州的费用不属直接损失,不属赔偿范围。张元贵在广州的住宿费因无正式发票,不予认定;其他的票据无合理解释,不属直接损失,不予认定。张元贵关于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生活费等其他财产权赔偿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相关资料
我国采用抚慰性赔偿标准
据悉,从世界范围看,国家赔偿标准大致有三种,即惩罚性标准、补偿性标准和抚慰性标准。我国采取的是抚慰性赔偿标准。依据该标准,我国对受害者所受财产损失只赔直接损失而不赔间接损失;人身权损害只赔偿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所受损害及直接损失,而不赔偿精神痛苦及间接损失。
财产损失中的直接损失也称为积极损失,是指既得利益的丧失或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又称为消极损失,是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即可得利益的损失或未来财产的减损。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