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企业日前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而这与我们职工的权益密切相关。请问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有优先受偿权吗?读者:王丽
王丽:
今年6月1日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还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为了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而产生的共益债务后,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仍作为第一顺序清偿,优先于第二顺序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破产人所欠税款和第三顺序的普通破产债权。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的职工工资等,依照上述顺序清偿后不足部分,优先于对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在企业破产后,如果被欠的工资等是发生在该法公布前的,则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发生在该法公布之后,则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冯军强王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