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31日讯记者姚芃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今天发布并实施《北京市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倒查及追究办法》,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倒查及追究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工作职责及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有关人士指出,该办法的实施将有效解决事体越大责任反而越空、谁都负责谁都负不了责的现状,从而有效促进食品安全监管。
办法明确了四种情况追究政府及管理部门的属地管理责任。
一是经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通报或者市级有关部门查处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造成人员中毒甚至死亡,以及虽未发生人员伤亡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区(县)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存在管理不当或者监管不利情况的;二是区(县)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但没有及时处理的;三是对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属于《北京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
办法规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工作,并会同本级监察、公安及相关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责任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倒查处理,应当请检察机关参与调查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组的工作职责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察部门、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各部门的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