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市建委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高架桥、过江桥、人行天桥上不能设置户外广告。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由市建委牵头起草,其中规定了十多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利用高架桥、过江桥、人行天桥、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光亮工程灯柱、龙门(限高)架等。
办法还要求,公共张贴栏由各区按规划设置,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管理,向需要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张贴非赢利性的小广告的位置。乱张贴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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