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时无故被人持械打伤 工作人员未及时报警 致使凶手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
网吧“见义不为” 出事就要赔偿
法官解释 双方形成服务合同 网吧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提供安全保障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报讯 (记者 李奎) 董某在网吧内上网时,无故被两名男子持械打伤。
记者今天获悉,门头沟法院认为该网吧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令其应赔偿董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300余元。
案情介绍
2006年7月19日晚上,董某与三位同事到一家网吧上网。其间,董某被一高一矮两名男子使用器械殴打致伤。
在董某被殴的15分钟内,网吧工作人员未采取报警等措施,致使两名行凶男子逃离现场后去向不明。
为此,董某提起诉讼,要求网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共计3000余元。
法官析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伤害事件发生后,网吧未及时采取报警措施,致使董某丧失了查清凶手身份、下落,追究凶手责任的最佳时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董某所受伤害为轻微伤,且网吧一方无主观恶意,故法院酌情判决网吧应赔偿董某医药费、误工费共计300余元。
法规解析
双方形成服务合同 网吧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法官解释,董某到网吧上网,与网吧形成了服务合同,网吧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提供安全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伤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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