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2日电(记者顾瑞珍)记者从国家海洋局了解到,8月1日实施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明确,对于经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海域使用项目,与海洋功能区划不符合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重新选址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于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的申请不予受理,受理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区划用海项目的可建议重新选址。按照这一规定,当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时,不能仅仅通过修改海洋功能区划来满足重点项目用海的需要,要有效避免海洋功能区划频繁修改的问题,尽量在现有海洋功能区划的框架下解决问题。这是维护海洋功能区划权威性的又一重要措施。
《规定》明确了审核和审查的具体内容。其中,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综合协调各方面意见后,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按照这一《规定》,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要及时备案。其中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应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应报国家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文本、登记表、图件、编制说明、区划报告及信息系统。另外,负责组织编制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文本,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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