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新华社、广州日报、信息时报报道 经过近两个月的修整,昨日齐二药假药索赔案在广州天河法院再次开审。到目前为止,共有11名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000多万元。经法院追加被告,目前本案被告共有4名,分别是中山三院、齐二药厂、广东省医药保健公司和金蘅源医药公司。
昨日,共审理了4件索赔案,齐二药厂均缺席审判。
据了解,同系列的另外10起案件将在三周内陆续开庭。根据广东省专家鉴定小组的鉴定结果,其中有一部分受害人的死亡与假药“亮菌甲素注射液”的使用有直接联系。
1受害人索赔258万多元 昨日上午开庭审理的第一宗案件中,原告方认为,受害人陈某在2006年4月19日因肝病入住被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治疗,在12天内被注射了24支由本案另一被告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含有剧毒成分二甘醇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中山三院“蓄意隐瞒假药事实,无视其大量使用假药之特别罕见和特别严重的情势及后果,未采取有效的救治方案,导致受害人于2006年7月18日出现并发症后病故”。
原告方请求法庭判决中山三院、齐二药,以及假药的两家经营企业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58万余元。
3被告皆称自己无责 中山三院在答辩中指出,根据“齐二药假药事件”发生后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鉴定小组的鉴定结果,以及受害人陈某的入院、出院记录和病历,陈某在送院治疗时“已患有重度病毒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炎,并发肝肾综合症,其死亡原因系其原发病恶化所致,与假药"亮菌甲素注射液"的使用并无直接联系”。中山三院还指出,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保证药品内在质量的义务在药品的生产、经营者和药监部门,而不在医疗机构,因此,“齐二药厂、金蘅源和广东医保三被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中山三院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方则对中山三院所引据的“专家鉴定小组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了质疑。
本案另外两方被告金蘅源和广东医保均表示,作为药品经营企业,金蘅源和广东医保资质合格,在经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始终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规范,不存在过失,其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应留待法院裁决。
4被告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 “齐二药”假药案给众多患者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庭审之初,原告律师便向法庭提出,他们要求4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即要求每个被告都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4被告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中山三院力证自己具备免责条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药品批发商的金蘅源医药公司在赔偿问题则并没有回避。其经理罗涛在庭上表态:虽然金蘅源不存在任何过失,但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事件回放
13人因齐二药厂假药死亡
2006年4月22日、24日,广东“中山三院”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2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4月24日和26日,感染科三区先后出现2例急性肾衰病人。4月30日下午,感染科二区也出现6例相同表现病人。事件引起医护人员的警觉,经排查发现,所有病人均在肾衰前3-11天使用过一种最近更换了药厂和批号的静脉用药——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
5月1日下午,医院组织感染病科、肾内科、药剂科、影像学等科室专家大会诊,怀疑病人发生的急性肾功能衰竭与药物不良反应有关,并立即向广东省卫生厅医政处等机构汇报。4月19日至5月2日全院停用该药,共64名患者使用过该药,13人死亡。
5月27日,由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的联合专家调查组,赴中山三院调查。调查组经过2天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注射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中所含的二甘醇中毒导致死亡事件。
(责任编辑:张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