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药监局昨天发出通知,强调药品生产企业在设计和使用药品的标签时,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
据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有关法律和规定明确要求,药品的标签要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包括药品名称、主要成分、性状、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症等在内的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
市药监局负责对企业申报的说明书进行核准并在网上公布,但不会对标签进行核准。
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标签的设计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将会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罚。(记者马振文)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