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球 实习生/马喜生 曾德军)昨日上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齐二药假药受害人索赔2000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系列案。
法院现场目击
50人将法庭挤得水泄不通
上午8时左右,天河法院门口就挤满了100多名从全省各地赶来的受害者近亲属,他们大多忧心忡忡,悲痛和无助的表情显现在每个人的脸上。
另有数十家新闻媒体的记者聚在大门口的一角。
8时半左右,法院准许入场,顷刻间,只能容纳20人左右的第四法庭被挤进了近50人,塞得水泄不通。由于场地空间限制,其他人只能在法庭外面。“这些年来还没见过这么大的民事审判场面,”天河法院的一工作人员深有感触。
上午9时,休庭两个来月后,齐二药假药2000万索赔系列案正式开审。上午开审的是湛江籍59岁的陈发被假药致死案,下午开审的是博浩律师事务所陈北元律师代理的3人索赔案,而余下的7名受害人的索赔将延至8月9日和10日开审。首批共有11名受害人的近亲属提出人身损害赔偿,总的诉讼标的超过2000万元。
中大法学教授出庭应诉
昨日上午的庭审,依据第一次开庭时被告中山三院的请求,合议庭追加了购进“亮菌甲素”的药品批发企业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及销售“亮菌甲素”给中山三院的药品经销企业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这样一来,被告共有4名。而齐二药之前因被相关政府部门勒令停产并被巨额罚款1900多万元,与第一次开庭一样,齐二药并无代表出庭应诉。
中山三院显然对昨日的开庭作了周密的准备,中山大学法学院讼诉法教授蔡彦敏带着她的研究生团队组成“智囊团”出庭应诉,还带着笔记本电脑现场进行幻灯片演示。
而原告方陈发的妻子及其两个女儿,则聘请了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的著名律师赵衍飞抵羊城出庭。
庭审直击
据悉,2006年4月底,受害人陈发因为肝病到中山三院就诊。出于病情需要,4月底至5月上旬的12天时间里,中山三院共给他注射了24支齐二药厂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在此治疗过程中,受害人的凝血酶、总胆红素的数量急剧上升,各种体症发生变化,出现肾衰竭、神志昏迷等症状并不断加重。
院方在得知病变的不妥情况下,停用了该注射液。2006年7月18日,陈发因为肾衰竭而终告不治。
焦点假药“亮菌甲素”是否为导致陈发死亡的最主要原因?
“亮菌甲素”是假药双方没有异议,但是,该假药与陈发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成为昨日法庭争论的焦点。
中山三院认为,陈发最初入院是因为病毒性肝炎,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转化成重症形肝炎,最终因“肝功能衰竭”而死亡。医院检测其体内转氨酶高达999个单位,是正常人的30倍,这是病人的肝功能衰竭的表现,究其死因,是因为其原发性的肝病,而使用假药“亮菌甲素”并不是导致陈发死亡的最主要原因。
同时,中山三院出具了一份陈发“死于肝功能衰竭”的专家鉴定报告作为佐证。然而,由于该报告没有任何印章,也没有公开专家们的身份职务等,遭到了原告方代理律师的极力驳斥。
随后,原告方认为“有利害关系”,中山三院让该院一知名病理教授出庭陈述作证的请求被合议庭予以驳回。
原告方表示,应依据“公平原则和证据优势原则来进行评析”。“中山三院不能证明原发性肝病是导致陈发死亡的最主要原因,而我们提供了陈发最终是死于注射假药后肾衰竭的病历证据,患者相信医院才花费巨资入院治疗,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以陈发为代表的13名患者的死亡,给他们的亲人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人身损害的索赔请求理应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这时,中山三院表示,陈发尚欠该院逾10万元的医疗费用,应“尽快予以支付”,此提法一度引起了法庭的骚动,众多旁听的受害人亲属几乎要痛哭失声。
焦点药品检验谁负责?三被告均称采购手续合法,两药品公司称没有能力和义务检验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中山三院应为中标的药品把质量关,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就是使用了含有毒物质“二甘醇”的假“亮菌甲素”注射液。
中山三院在辩护中喊冤,案中的假药是按照广东省新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采购的手续合法,自己也是受害单位。
至于为何没有对中标药品进行检验,中山三院认为,中标的假药有生产许可批文和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这是药品可以进行投标的条件,所以没有必要进行再次抽样检验。而且,中山三院称,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售假药医院没有任何故意和过失,且医院“指认了药品的批发商金蘅源和销售商广东医保,应豁免医院的相关责任,中山三院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金蘅源公司的一工作人员出庭辩护称,采购的齐二药厂亮菌甲素有GSP认证和黑龙江省药检所的药检合格报告,这说明药品的质量有保证。此外,金蘅源公司称自己是一家药品贸易公司,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对所采购的药品进行药品内在特征检验,应负检验义务的是国家药监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事实上,出事后省药监局对该公司“飞行检查”(即事先不通知),该公司购入亮菌甲素的程序和手续合法,“飞行检查后也没有取缔公司的经营资格”。
广东医保公司在辩护时也同样持有金蘅源公司的观点,并向原告亮出齐二药厂的GSP认证复印件,认为法律没有规定药品贸易公司要对药品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而“中山三院是药品最终使用单位,拥有众多医疗技术人员,理应对药品进行内在质量的检验”。
原告方对三被告利用GSP认证和药检报告进行循环和自我证明表示不满,认为三被告均未对药品检验,是“草菅人命”的不负责任行为。
焦点谁来承担死者的赔偿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按过错分摊?
假亮菌甲素注射液是由齐二药厂生产,金蘅源公司采购,再由该公司销售给广东医保,广东医保参加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工作,中山三院认为,医院在采购药物方面没有自主权,相反,齐二药厂、金蘅源和广东医保三家企业在药品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完全意思自治的,他们对药品的质量问题应当更加注意,对药品的最终使用者应当承担更多的先期注意义务,所以应该由三家企业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中山三院称,陈发是基于肝功能衰竭死亡,医院不需为使用假药向死者家属赔偿。
原告反驳称,中山三院有意忽略病人死亡时的肾功能衰竭和神经系统紊乱等症状,没有及时将病情真实情况转告家属,导致失去最佳治疗时机,对此,中山三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中山三院则表示,死者陈发在治疗后期身体极度虚弱,专家论证不宜进行肝脏移植。
与中山三院认为自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不同的是,金蘅源和广东医保认为自己“可能”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至于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多少,他们将尊重法院的最终判决。
同时,原告方律师认为,中山三院、金蘅源、广东医保应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包括陈发索赔的300万在内,逾2000万的天价赔偿若得到法院支持后,在判决执行上可操作性变得合乎现实。
除中途合议庭短暂地休息了10分钟外,昨日上午的庭审一直从9点延续到中午近1点,前后共4个小时。
合议庭将择期宣判。
昨日下午的庭审,3名原告的代理人博浩律师事务所的陈北元律师认为,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因为该法对假药的销售方和生产方作出了明确的责任承担规定。而此系列案件中,因其将药品以高于生产方的价格卖给患者,被告方中山三院应属于销售方,这样的话,依照《产品质量法》,各被告方的赔偿责任承担将会比较明晰。陈北元建议在中山三院设立齐二药事件纪念碑,以警示世人,并告慰罹难者!
案情回放
2006年4月1日,在省卫生厅的药品招标会上,齐二药厂生产的10件6000支假“亮菌甲素”注射液中标。根据省药监局及卫生厅相关文件的规定,该日起,省属医院必须使用该中标药品。
4月30日止,共有64名患者怀疑在中山三院使用不明药品,出现至少10例肾衰病人。
5月1日,中山三院组织抢救小组。次日止,中山三院一共发生13名患者死亡。
5月9日,省药监局通知医院,齐二药厂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里含有不明原因的杂质,确定为假药。
5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向全国下发紧急通知,全国禁售齐二药厂生产的所有药品。
5月17日,卫生部医政司调研组认为,中山三院发现假药及时,措施得当,处理得非常好,为整个事态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5月27日,卫生部专家组赴中山三院调查,2日后,认定这是一起注射齐二药厂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中所含的有毒物质“二甘醇”导致的死亡事件。
今年5月28日,齐二药厂生产的假“亮菌甲素”注射液受害者案状告中山三院,共索赔2000万。
次日,中山三院向天河区法院提交申请,追加齐二药厂、金蘅源公司、医保品公司为本案共同当事人。
图:
简仁山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