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于8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海口琼苑宾馆三楼会议中心举行。听证会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法制办主任屈建民主持。听证会上,围绕出租车个体工商户经营问题,出租车跨市县运营问题,出租车经营期限问题等问题展开激烈讨论,由于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不同,各代表的意见有较大分歧。
听证会公告发布后,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热情响应。除了省交通厅作为起草方陈述人外,主办方从60名报名者中选定了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的12位陈述人,主要是出租汽车公司代表、租赁汽车公司代表、行业协会代表、班线客运公司代表、公司职工代表、个体工商户代表和公众代表。听证会还邀请了省人大财经工作委员会、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和省消费者协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南海网对这次听证会进行现场直播报道。起草机关:禁止出租客运经营权转让增加了一些处罚条款首先陈述的是草案的起草机关我们省交通厅的代表。省交通厅代表提出:鉴于客运出租车的数量失控和由于经营模式经营管理模式不规范导致出租行业服务质量行业提前发展两个方面的问题,草案将禁止出租客运经营权转让,同时还增加了一些处罚条款,规定一旦发现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行为,我们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定,收缴有关证件等条例。出租汽车公司:运力投放向个体工商户倾斜不可行出租汽车公司代表胡迎春认为,今后运力投放不低于70%将向个体工商户倾斜是认为不妥的,同时草案第二章将出租汽车区分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区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是不准确的自定义。代表吴凌云认为,个体经营在经营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按政府的规定去经营管理,建立规范的大型出租车汽车还是可行的。同时提出监管和服务问题出租车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应相应的延长、出租车跨线运营不可取等意见。
租赁汽车公司:给合法租赁车一个活路租赁汽车公司代表邓铁提出:政府应依法交纳商务车并用旅游汽车的范畴,作为旅游商务车统一管理,给合法租赁车一个活路,维护行业行为稳定。自驾租赁车运输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要区分开来了理性对待处罚上要要做出本质上的区别。
出租汽车协会:出租跨市县经营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行业协会代表三亚市出租汽车协会黄波认为草案中有关租赁车的内容应该删除,因为租赁车也就是自驾车,在我省甚至我国是一种新型的经营方式,所有摸索阶段,建议此次不以出台有关办法,即使出台一些办法,也应作为单向立法与出租汽车分开。另外,黄波表示出租车经过违规并跨市县经营,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并提出出租车内外发布广告的受益人是谁等关系到出租车经营者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班线客运公司:应禁止所有出租车跨市县经营班线客运公司代表海南省大富豪客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勇认为不应该把出租车分为跨市县的出租车和不跨市县的出租车两类而分开开考虑,应禁止所有出租车跨市县经营。比较赞成允许个体工商户进行运营。
司机代表:赞成赞成跨市县运营质疑交通检查执法人员的不规范执法公司职工代表和个体工商户代表代表广大出租车司机的利益赞成赞成跨市县运营,并对交通检查执法人员的不规范执法表示质疑。万宁市个体工商户陈元涛和三亚全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司机代表宁家川认为,出租车跨市县运营,可以在时段(夜间)和运营方式(灵活自由)等方面,弥补各市县公共交通(班车)运力的不足。不过,定安县旅游公司司机代表吴彬平认为,为体现公平,跨市县运营的出租车在跑高速公路或国道时,应当缴费。万宁市个体工商户陈元涛和文昌出租汽车司机陈伦碧对“异地经营处罚1000到3000元”的规定持反对意见,认为处罚额度过高,同时主张出租车行业应当引入充分竞争,让乘客受惠,而不是搞地方垄断。文昌出租汽车司机陈伦碧还对交通检查执法人员的不规范执法表示强烈质疑,他说:哪一条法律规定不穿制服就可以随便在街道拦截检查正常驾驶的的出租车?政府一定要制止他们“危险的作风”,“你也出来拦我也出来拦,到最后变成了一个危险的抢劫行动。”
公众代表:出租车价格管理,是否可以考虑纳入立法。公众代表海南东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罗荣认为,出租车行业首先是个体经营,公司化经营,不降低经营的成本,从而增加的消费者的成本。关于出租车经营权的期限,罗律师认为应该放的更长一点,或者没有期限。另外出租车服务,与车辆租赁服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服务把这完全不同的行业,放到同一个法里面立法我觉得不是很稳妥。另一位公众代表自由职业者朱耀东认为,应当允许出租车个体经营。个体出租车应该采取实名制,在出租车外观醒目标注姓名。消费者积极行使所要发票的权利,以防止纠纷采取有效的证据,出租车应该采取抽签制。对出租车服务质量和交通责任上进行限制,拒宰吸烟采取扣分制。对于一些违规运营行为,必须从重从严打击。另外,朱先生还提出,出租车价格管理,是否可以考虑纳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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