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徐选礼通讯员孟梁)去年9月,陕西纺织品集团公司反映,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在执行中,违反评估拍卖程序,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近日,深圳市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罗湖区法院依据该建议,立即予以纠正。
如何对法院民事执行中的不当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一直是困扰检察机关的难题。据业内人士反映,尽管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长期以来,检法两家对“执行”和“审判”的关系存在不同理解,从而限制了民行检察法律监督范围。
今年3月1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加强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法律监督。”经过反复酝酿并与法院协商,深圳市检察院研究起草了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制度,对执行裁定的监督、立案与审查、调查权、再次监督、现场监管、查处违法犯罪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制度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将执行部门信息、已执行案件情况按季度送同级检察院审查;法院就民事执行工作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或请求案件协调,应通知检察机关列席;对区法院的民事执行行为,区检察院可提请市检察院对同级区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本地法院到外地执行或外地法院来本地执行,本地检察院均有权监督;发现法院的生效执行决定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违反程序、执行人员怠于履行职责等,检察院应当提出书面意见,予以纠正;对于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建议的执行案件,法院应另组合议庭全面审理,检察院派员监督,并在十日内重新作出裁定;对于检察院在检察监督函、检察建议书或纠正意见书中提出的违法或不当情形,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据深圳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王惠玲介绍,该院目前通过群众申诉,发现多件民事执行案件存在问题,该院通过发检察建议的方式,促使法院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短评变“单一监督”为“双重监督” 民事判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正,社会公众反映强烈。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如何行使宪法所赋予的监督权,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发挥作用呢?长期以来,由于检法两家对“审判”和“执行”关系理解的不一,民行检察监督范围一直被限定在审判的范围内。深圳的改革尝试,一方面肯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中的监督权,变过去单一的法院内部监督为内外部监督双管齐下,有力地保障了民事执行的公正、高效、有序进行。另一方面也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原则,为检察机关开展执行监督提供了标尺。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部分,执行程序也是依法进行的司法程序之一,因此同样需要监督。单纯依靠法院的内部监督,不仅难以得到有力保证,而且可能因监督的不到位而丧失司法公正。可以说,检察机关介入民事执行监督,是完全有必要的,也是十分可行的。检察机关在完善这项法律监督制度的同时,还须在程序设计与制度安排上作进一步科学规范的考虑。
(萧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