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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死刑执行权应从法院剥离

  法眼:死刑执行权应从法院剥离

  作者: 刘仁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刑罚判决和刑罚执行本来就是两码事,前者属司法权,后者属行政权,但对死刑,我们长期以来似乎已经习惯了由法院自己判决自己执行的体制

  讨论死刑的执行主体可否与宣判主体相分离,在当前严格控制死刑的语境下具有特别的意义,因为如果死刑的宣判是一回事,执行是另一回事,那就可以改变我国目前凡是被判处死刑(不包括死缓)的就一律将在短期内被执行死刑的局面,这对减少死刑实际执行数是有好处的。

  事实上,刑罚判决和刑罚执行本来就是两码事,前者属司法权,后者属行政权,我国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都是在经法院宣判后,交由司法行政部门去执行的,具体而言就是监狱等服刑机构。但对死刑,我们长期以来似乎已经习惯了由法院自己判决自己执行的体制,这种体制导致死刑在一经确定后就立即无拖延地被执行,它与其他一些死刑保留国的做法显著不同,后者往往在法院宣判死刑后,由司法部长来签署死刑执行令,只要该命令没有下发,死刑就不得执行。所以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报道,说某某国家某一年度判处了多少人的死刑,实际执行了多少人的死刑,两者是不一致的,实际执行的比判处的要少。

  日本现在虽然还没有废除死刑,但死刑已经成为一种名副其实的“象征性刑罚”,每年执行的死刑人数也就1至2人,有时一年一个都没有。促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日本将死刑执行权赋予了法务部长,从而使死刑宣判和死刑执行成为两个分立的事实。日本现在的死囚牢里大概关有100个虽然已经被判处死刑但仍然没有被执行死刑的人,之所以如此,原因大抵如下:

  首先,按照日本法律,即使法院最后宣判某人为死刑,他还拥有特别上告、申请赦免等一系列救济措施。任何死刑犯,只要他提出此类权利主张,法务部长就得暂停死刑执行令的签发。

  其次,法务部长在签发死刑执行令之前,他还有一个内部审查程序,该审查程序先由一个小组负责对某个死刑案子进行把关,然后汇报到上一级,再次把关后认为没有问题才报到法务部长那里,此程序常常持续很长时间。

  再次,如果一个案子是共同犯罪,或者某个被告与其他被告的案子有牵连,则在其他被告的审判结束前,法务部长一般不会签发死刑执行令。而且如果同一个案子有不止一个人被判处死刑,则执行死刑也要按先来后到的程序,也就是说如果前面一个被判处死刑的没有被执行,那么就不得执行他的死刑。

  最后,有的法务部长基于信仰等原因,就是不签发死刑执行令。如海部内阁时期的佐藤惠在1990至1991年任法务部长期间以及小泉内阁时期的杉浦正健在2005至2006任法务部长期间,均没有签发过一件死刑执行令,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两人都是佛教徒,他们虽然没有明说,但许多人相信他们的佛教信仰对他们作出的选择起了作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75条的规定,法务部长应当在法院作出生效的死刑判决后6个月内签发死刑执行令,但随着对死刑犯人权保障的日益重视,如今该条款已经名存实亡,实践中几乎不存在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签发死刑执行令的有关审查工作。因此,在1998年的一个著名判决中,当一个死囚犯状告政府不在6个月内执行他的死刑时,法院能动地将刑诉法第475条解释为“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在6个月内签发死刑执行令”,但现在证明6个月属“不可能”,据此驳回了原告的主张。

(责任编辑:ro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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