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指定急救单位,任何机构、组织、个人等不得使用“紧急救援中心”、“急救中心(站)”等名称并从事院前急救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私抢急诊病人。
8月3日记者从山东省卫生厅了解到,日前山东省卫生厅、财政厅、公安厅、交通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指定急救单位,任何机构、组织、个人等不得使用“紧急救援中心”、“急救中心(站)”等名称,任何医疗机构不得私抢急诊病人。
据了解,目前山东省部分市急救医疗网络不健全,“120”设置不规范,有关部门私自指定急救单位,造成急救秩序混乱等问题;财政补偿不到位、急救装备设施落后;有的医院急诊科建设相对薄弱,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亟须提高。四部门要求,各市都要设置“120”指挥调度中心,负责本市日常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的院前急救工作的指挥调度、监督管理,今年12月底前实现以市为单位全面覆盖。各市要将“120”指挥调度中心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其工作正常运转。
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设置独立或依托当地综合医疗机构的急救中心,并根据城市布局和人口数量,依托县(区)级综合医院或中心卫生院建立急救站,原则上每个急救站覆盖10万人口左右。急救中心(站)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一般每5万人口配备1辆急救车,并保证急救车设备、药品和通讯设施符合要求。每辆急救车至少有一名执业医师和护士。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指定急救单位,任何机构、组织、个人等不得使用“紧急救援中心”、“急救中心(站)”等名称并从事院前急救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私抢急诊病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自觉接受“120”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二、三级综合医院、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均要设置急诊科,一级医院可设置急诊室。二、三级医院要有独立的急救区,做到交通便捷、房屋宽敞、设备配套。急诊科(室)要配备人员固定、数量足够、胜任抢救工作的医务人员,并建立绿色通道,确保急诊病人得到及时抢救。(记者彭东)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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