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竿碰到高压线
一个人被电翻了
另一个人捞起鱼竿
一甩又搭上了高压线
通讯员 徐 晋
记 者 肖 菁
本报讯 在兰溪影响颇大的“钓鱼触电案”经历了两年的司法纷争之后,最近终于随着金华中院的终审判决落下了帷幕。
兰溪一位律师说,该案判决对当地钓鱼爱好者和鱼塘老板有着微妙的影响——这种微妙跟终审判决中的责任分摊有关。
周末跑去钓鱼
“固定节目”突发意外
对于兰溪人陈某来说,钓鱼是他和一帮朋友周末的固定节目。至于去哪里钓,并不固定,有一点他们一直没有特别放在心上,那就是钓鱼的地方到底是不是对外开放的垂钓区。
2005年9月一个周末,陈某和朋友们来到距离兰溪城4公里处一示范园区内的水产养殖场钓鱼。
“不幸发生得太突然,”据现场目击者说,当时一位钓友失手将鱼竿碰到了上空的10千伏高压线,立即跌倒在地,一旁的陈某见了,快步上前询问,然后帮他从塘中捞上那杆掉了的鱼竿,没想到的是,那根从塘里捞上来湿嗒嗒的鱼竿一甩又搭上了电线,瞬间,陈某被高压电击中跌入鱼塘。
后经兰溪市公安局检验,认定陈某系被电击致死。
争议焦点:是他自己不当心
还是养殖场未尽安全提醒义务、电线又架设不合理
2006年3月,陈某家属将水产养殖场、供电局、园区管委会和某村经济合作社告上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是:水产养殖场未尽安全防范义务,供电局的线路架设不符合标准,高压线太低。而园区管委会和某村经济合作社则分别是这个养殖场的上级部门和土地出租方。
庭辩非常激烈,官司从一审一直打到二审。
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意外到底是属于原告自己不当心造成的,还是养殖场未尽安全提醒义务、电线又架设不合理所致。当时,被告方则反复强调并出示照片,沿途都有“线路附近、禁止垂钓”的警示牌。
就算别人来偷钓
你没管好也得负责任
一审兰溪法院对最终赔偿责任的认定是“三七开”,陈某个人承担“三”,养殖场和电力局承担“七”。受害人陈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1万元,由供电局赔偿8.8万元,由水产养殖场赔偿13.2元;由供电局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由水产养殖场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2000元。
二审金华中级法院对责任归属维持原判,但是将判决理由做了进一步阐述:供电局的电线确实低了,哪怕树了警示牌但也有责任。警示牌不足以制止垂钓人员持杆走动。养殖场辩称陈某他们是偷钓,那么当天养殖场有5位工作人员值班,没管牢也是失职。
面对这个解释和责任认定,当地司法界人士和一些关注者将此案的法理延伸开去:以后随便邀请别人去垂钓,那么邀请者对被邀请者的安全都要承担责任;对于鱼塘经营者来说,有人来垂钓,来人的安全与否也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能推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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