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于力佘明祥)近日,江苏省扬州市检察院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就实行抗前沟通制度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在该市民行审判监督检察工作中实行抗前沟通制度。
民行申诉案件抗前沟通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拟抗诉的民行申诉案件,在认为有必要时,与原审法院进行沟通的一项工作制度。
扬州市检察院和扬州市中级法院规定,检察机关认为有沟通必要、拟抗诉的民行申诉案件要进行抗前沟通。沟通时间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结束后,决定抗诉前;沟通内容主要是原审裁判是否符合抗诉条件。抗前沟通由扬州市检察院和原审法院分别指定的检察官、法官共同进行,扬州市检察院也可委托所辖县(市)区检察院派员沟通。
双方还确定了沟通程序: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和原审法院指定的检察官和法官原则上应在指定后五日内确定沟通时间,可约定具体地点见面沟通,也可通过电话的方式沟通。双方围绕原审裁判是否符合抗诉条件交换意见时,应作沟通情况记录,并共同签字附卷。沟通结束后,法官有补充意见的,在五日内可要求再次沟通,也可直接提供书面意见。检察机关在讨论案件时,应将沟通情况一并考虑研究,在作出决定后,应及时将决定内容告知原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