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唆、从犯、未成年,法律上能减轻处罚的情节,已经在法院一审判决中有了一定体现。但福建省、宁德市两级检察机关仍然认为对未成年被告人谢苗(化名)量刑过重,提出抗诉。日前,谢苗抗诉案有了结果,二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改判谢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谢苗很小的时候,父亲就已去世,母亲改嫁。2006年2月,年仅15岁的谢苗,到福建省宁德市找比他大五岁的哥哥谢德旺。他与哥哥一同吃住在朋友阮卫华家里。2月27日,阮卫华叫朋友阮为议及兄弟俩一起去卖“药”(摇头丸和K粉)。谢苗衣服宽大口袋多,“药”就放在他身上。当四人前往接头地点进行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警方缴获摇头丸83.6克、K粉55.7克,折合约为11.15克海洛因。
2006年10月上旬,宁德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阮卫华有期徒刑十二年,阮为议、谢德旺有期徒刑五年,谢苗有期徒刑三年。
全国优秀公诉人、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林晖,是谢苗等四人贩毒案的承办人。法院判决后,他就几名被告人的量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依据刑法关于贩卖毒品罪的规定,贩卖10克以上海洛因,按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阮为议、谢德旺是从犯,减轻处罚为五年,量刑适当。对谢苗的三年量刑,虽然已经考虑他是未成年人的因素,但量刑仍然偏重。
“谢苗是受教唆去犯罪的,应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林晖的印象里,对法院已经在减轻法定量刑幅度内作出的判决以量刑偏重为由进行抗诉,在该院还是第一次;而以没有适用缓刑为理由进行抗诉的,更是第一次。
林晖提出拟就谢苗的量刑进行抗诉的想法时,处里很多同事并不赞同,贩卖毒品是重罪,况且,被教唆、从犯、未成年,这些法律上对谢苗能减轻处罚的情节,都已在判决中体现。但当林晖拿出一份融法、理、情于一体的抗诉意见后,大家一致通过了他的提议。
林晖说,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从法理上说,对谢苗减轻处罚,量刑幅度可在免刑、管制、拘役、六个月到七年有期徒刑之间。从其犯罪的起因、成长经历、悔罪表现看,对谢苗不进行关押,群众可以接受和理解,也足以起到对其惩罚和教育的作用。
2006年10月18日,宁德市检察院以一审量刑偏重,未对谢苗适用缓刑为由提请福建省检察院抗诉。这一抗诉理由得到省检察院认可,并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
林晖告诉记者,谢苗改判缓刑后,福安闽工电机厂接收他在厂里做了嵌线工,他所在的村委会也表示要承担起监管和帮教的责任。如今,谢苗已经走上了靠劳动自食其力的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