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拉萨8月8日电(记者拉巴次仁)记者近日从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十一五”(2006-2010年)期间西藏自治区外汇管理实行优惠政策。
据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行长严思勃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十一五”期间西藏自治区外汇管理优惠政策中规定,西藏自治区周边国家(地区)的外商,以人民币资金进行投资的,取得的利润和投资本金可以有条件购汇汇出。
他说:“这一政策既优惠于全国的相关政策,也优惠于西藏"十五"特殊优惠金融政策,具有创新性,符合西藏的实际。”
此外,“十一五”期间,西藏自治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的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