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沈义通讯员邓雪)因为辞职而被一审法院判令向原单位赔偿238万余元的陈宗渝,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后,8月1日,该案二审开庭。
陈宗渝借助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长安公司)的出资完成了重庆大学博士的学业,后来又到清华大学读博士后,并在长安公司担任要职。
2003年8月,长安公司与陈宗渝签订《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约定违约赔偿金额按照长安公司《人才流动管理办法》执行。2005年7月,陈宗渝提出辞职。2006年4月,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令陈宗渝赔偿长安公司238万余元。陈宗渝不服而诉至法院。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陈宗渝给付长安公司委托培养博士的费用等共238万余元。陈宗渝认为长安公司《人才流动管理办法》不合法,称自己并不是真正想离开公司,而且自己即便赔也赔不起,遂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目前,二审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