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盗窃得来的黄(铂)金首饰却予以收购,广东省珠海市工艺行个体经营户李小梅因涉嫌收购赃物罪,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芗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2004年5月30日晚,朱志佳、林忠辉(均已被判刑)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某公司盗走价值达人民币64万余元的黄(铂)金首饰。
次日,二人通过事先联系好的介绍人张汉明(另案处理)将黄(铂)金首饰以27.4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小梅。2006年6月18日,李小梅通过其家属将所收购部分黄(铂)金首饰上缴公安机关,并退赔无法上缴或因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被盗黄(铂)金首饰折合成人民币约32万元。
(真坚 满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