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球 实习生/周赞辉 通讯员/天法宣)日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天河区民政局核准的一项离婚登记无效。
据悉,原告王某与妻子彭某于1999年10月结婚,2004年王某因脑外伤住院治疗,出院后一直神智不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彭某与丈夫婚后感情一向不和,于是趁机诱骗王某签下离婚协议书,将大部分财产分给自己,并到天河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王某的父亲得知此事后十分气愤,多次走访民政局反映情况,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但迟迟未得到答复,一气之下便将民政局告上法庭。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2006年6月2日,受天河区法院委托,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离婚时患外伤致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天河区法院据此认为,王某所签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等文件均为无效文件;同时,天河区民政局将王某在不能完全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发生的离婚协议行为,按照行政程序进行登记并批准登记,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其发出的《离婚证》无效。由于彭某在整个申请离婚过程中,隐瞒了王某患有精神病的事实,导致天河区民政局受理了离婚申请并作出了离婚登记,彭某是过错方,应承担王某因提起本案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