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了7月20日燕赵都市报上的长篇通讯《遭遇十年“强奸罪”———对一起冤案形成的调查》,我不能不愤怒了!
张北汉子孟存明被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抓捕,后被判刑,承受了9年牢狱之灾,我们庆幸案件的结局孟存明得到了无罪判决,又拿到了24万元的国家赔偿。
然而,我不得不问:其一,一个人的生命,有几个9年?其二,国家赔偿24万元,“国家赔偿”,法律上有规定,但从情理上讲,凭什么张三生病却要李四吃药———相关的执法人员办了错案冤案却要“国家”(实质是“纳税人”)赔偿24万元?所谓“冤有头,债有主”,究竟是哪一个、哪几个人导致了这桩冤案?国家“赔偿”了,那些相关人等可以像“没事人”一样心安理得、睡着他们的安稳觉吗?
鉴于类似的冤案近年被披露出来的并非一两宗,我们到底应该吸取哪些教训?
我注意到案件报道中的几个情节:一、今年74岁的律师王文启1996年之后一直为孟存明作无罪辩护,四处奔走,甚至自己垫资到处申诉。二、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师晓军,秉公为孟存明翻案。三、时任张家口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的崔进东,对孟存明案错了这么多年作自我批评,他总结整个案件的教训说:“孟存明一案的疑点很多,只要哪一个环节揪住,负责任的话,就不会造成这么大的冤案。这其中也包括我。”在崔进东看来,孟存明的冤案是层层不负责任的结果。
“层层不负责任”———我想这就是问题的核心和要害。
法律的条文白纸黑字,严肃分明,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出冤假错案。问题在于执法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高度的责任心从何而来?我想来自两条,一是制度,你没有责任心而出错,那对不住,就一定要受到严厉的惩罚!二是道德,坚持一个人的人格操守,认真做事,严肃办案,这是根本的东西。
经验证明:法律工作者,推而广之,一切国家公务人员,光有制度是不够的。一个人,缺乏了责任意识、道德意识,那就不免会什么好事都不去做,而什么坏事都可能去做。这才是祸莫大焉!
我曾经听到过一个县的执法干部与农民的对话:
“那么请问,俺们的事咋办呢?”
“正办哩!”
“都一年半了,啥时有结果呢?”
“有开头没有结果!”
哦?如果这不算奇谈怪论,天底下还有奇谈怪论吗?
请问:从这种奇谈怪论中,你能看到责任心在哪里?道德心在哪里?
结论:我们的干部,如果都带着没有“责任心”和“道德心”的这么一种论调,这么一种腔调,这么一种架势,来对待老百姓和老百姓的事———寻常事,不平事,窝囊事,冤屈事,那么张北汉子孟存明十年“强奸罪”之类的怪事,就可能生生不息。
然而,这在共产党领导的国家里,是绝对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