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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案不应成为反思的终点

   

2006年12月28日,陕西省高级法院对汉阴县“7·14”特大杀人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安康市中级法院对邱兴华作出的死刑判决。宣判当日,邱兴华被执行死刑(《检察日报》2006年12月29日)。至此,邱兴华一案从司法程序上来说,尘埃落地;承办此案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律师可以喘一口气了。媒体上,喧嚣一时的热点也许很快就被新的热点淹没,有句老话:“死了,死了,一死百了。”然而,邱兴华如果真的这样被遗忘了,却实在很可悲,因为邱兴华案反映出来的一些法律和社会问题,还有待继续关注和解决。

其一,邱兴华是如何从人成“魔”的?据媒体报道,原来的邱兴华平时“和别人吵架,只要人家比画着要动手,他就会灰溜溜地赶快走掉”,“他每次回家,要是看到孩子们在看书、学习,就很高兴。有时儿子学习不好,他就用皮带抽打”。然而就是这个人,一夜之间杀了10个人,并在逃亡途中再杀1人。其实,被媒体称为“恶魔”的李春生、石悦军、杨新海等人都表现出了与邱兴华相似的心理扭曲的轨迹。

那么,今天是否还有邱兴华这样的人存在,造成他们心理扭曲的因素到底是什么?因此,查明并分析邱兴华人格演变的过程,就具有了很强的标本意义。然而这种深度调查还没有出现。

其二,司法精神鉴定悬疑。邱兴华的精神问题到底是人格变态、精神障碍,还是精神病?究竟应不应该给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鉴定?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标准和程序实施鉴定?是否应该将死刑犯精神病鉴定列入法定程序?围绕邱兴华案引发的争议关涉到很多人的命运,有待我们继续关注,加强相关制度措施建设。

其三,如何理性看待死刑适用?在人类的刑罚体系中,死刑是最极端的惩罚形式。在很长时间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成为广大民众甚至部分执法者的惯性思维。就死刑制度的本源主义和社会的现状来说,适度保留死刑是必要的,不能重视杀人者忽视了被害者,造成更大的不公平。但惯性思维很可能倾斜死刑背后的法律天平,冤案就是以法律名义被这种义愤制造出的毒果。

更具普遍意义的社会问题是:如果恶性案件发生,民众的义愤还停留在只能通过死刑来平息的状态,反映出的是大众理性化文化素质的欠缺,报复人的心态成为社会制度,杀人的心就更易成为民众的基本心态,这不利于法治进步。邱兴华一案值得整个社会反思并吸取教训,如此才能回到死刑的原旨上去——一位法律学者这样说过:死刑不是为了从肉体上消灭罪犯,而是从根本上消灭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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