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8月9日电(记者朱薇)储户的存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被他人以一张仅差一个号的身份证冒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银行必须向储户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并赔偿储户交通费、误工费损失2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月17日,黄维到中国农业银行潼南县支行所属的卧佛营业所,向该银行存入11万元,营业所开出存款人为黄维的整存存取定额储蓄存单一张。但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在电脑里将黄维的身份证号码由*681023*(黄维的出生年月日)登记为*811023*,该登记的号码没有经过黄维确认并签字。2004年3月2日,黄维的存款被他人以黄维的名义,持身份证号码为*811023*到营业所申请办理了以存单遗失为由的挂失手续,同年3月14日,冒名人在营业所支取存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2005年3月18日,黄维持存单到营业所取款,营业所以存单已被挂失,存款本息已被他人支取为由拒绝支付。黄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存款。
此案在审理中,中国农业银行潼南县支行提出对有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以“黄维”名义办理的挂失申请书非“黄维”本人书写,也没有黄维签字,而系其银行工作人员自行填写。
法院审理认为,黄维在中国农业银行潼南县支行所属的卧佛营业所存入人民币11万元属实,该款被他人申请挂失后支取亦属实。中国农业银行潼南县支行应当认真审查存款人的身份证,并预留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潼南县支行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与黄维合法的身份证号码以及与黄维原存款的身份证件号码不一致,同时也未预留黄维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致该存款被他人以挂失的方式支取,中国农业银行潼南县支行没有证据证明其登记的号码为黄维所提供,故中国农业银行潼南县支行在办理存款业务时未尽足够的审查义务,具有重大过失。此外,根据司法鉴定,存款凭条、记账凭证、挂失申请人等内容均系中国农业银行潼南县支行所属的卧佛营业所的工作人员所填写,其挂失申请及支取存款并不是黄维的真实意思表示。
据此,法院认定该存款被他人冒名支取的过错在中国农业银行潼南县支行,造成储户的损失应予赔付,故应由中国农业银行潼南县支行承担支付此存款及赔偿原告为支取该存款造成的损失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