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一桩盗窃案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站在被告人席上的何某只有19岁,今年6月25日,他窃得笔记本电脑一台,之后以一千元的价格将该电脑销赃。法庭上,控辩双方经过现场举证和质证,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经审理,法庭最终当庭宣判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200元。
此案审理在外人看来和普通的案件审理差不多,但对于当日出庭主审的法官来说,却是一个崭新的尝试。
原来,检察机关在开庭前向法院移送案件时,只是向法院送达了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而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复印件并没有向法院移送。所以,和席下的听众一样,主审法官对这桩盗窃案事先都不知情。只有当庭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与质证才能对案件的性质作出准确判断。该审理方式就是所谓的“起诉书一本主义”。
在检察环节试行“起诉书一本主义”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公诉改革内容之一。作为试点的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已对5件简易程序案件以“起诉书一本主义”方式提起了公诉。
据了解,由于“起诉书一本主义”要求主审法官必须具备相当高的业务素质和庭审驾驭能力。曾负责主审的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法官徐莉说:“"起诉书一本主义"审理案件对我们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在庭前对证据内容不知晓,无法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预先判断,只有在庭审中对控辩双方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综合判断,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这无疑要求法官具备更高的业务素质、庭审驾驭能力和证据采信能力,客观上能够促进我们法官综合素质的提高。”
在最初推行时,法院方面对此存有顾虑,担心主审法官一时难以适应这一新的审理方式。对此,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与邗江区法院多次协商沟通,最终两家达成共识,即目前只针对简易程序案件试行“起诉书一本主义”,且在开庭之前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书面通知法院,法院再确立业务素质高、庭审驾驭能力强的法官出任主审法官。
谈起试行“起诉书一本主义”,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亚民说:“我院为准备试行"起诉书一本主义"方式审理案件,经过了半年时间的酝酿与准备,多次与法院协商,最后与法院达成共识,即目前只针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易程序案件先行采用起诉书一本主义,等积累一定经验后再向普通案件延伸。”
为了保证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采用“起诉书一本主义”后,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和法院协商,建立了两个渠道以保证律师阅卷权的行使:一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终结后法院开庭之前律师可以直接到检察机关阅卷;二是在法院设立阅卷室,主审法官开庭前不能阅卷,由法院专人保管、设立专门阅卷室供律师阅卷。
徐李华 冯勇军 朱静
编后: 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一切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只有在开庭时才呈现在法官面前,可以使法官保持一种“空明”的心境,以保证在公开、辩论式的程序中获得独立的审理,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增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法庭在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后才能定案,真正做到“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充分调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保证审判的客观和公正。此外,该方式不增加诉讼环节,不浪费人力,也不移送复印材料,还节省了诉讼成本。
起诉书一本主义,又称起诉状一本主义,是指检察官在起诉时只将具有法定事项和格式的起诉书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诉讼原则。
起诉书一本主义是英、美、日等国所采用的公诉模式,当今日本是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典型国家。它有助于排除法官的庭前预断,实现控辩平衡,并有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英美对抗式诉讼制度的一些要素,使得我国的审判模式基本具备了对抗式的特征。但是,我国的公诉方式在废除原来的全案卷宗移送制度时,并没有完全采取起诉书一本主义,而是改采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起诉方式。我国现行的公诉方式也就没有完全排除法官的庭前预审,容易造成“伏击审判”,难以从根本上避免庭审的形式化倾向,不符合诉讼的经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