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票据丢失也可申请报销
参保人员须及时办丢失证明 经医疗保险机构审核通过即可
本报讯 (记者赵鹏)今后,本市医保参保者的医疗保险费用票据丢失了,只要马上到定点医疗机构办妥票据丢失的相关证明,审核通过后就能按规定获得相应报销。
市劳动保障局医保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参保人员应妥善保存医疗费用票据,按规定时间及时申请报销。同时为保证丢失票据的参保人员医疗费能得到报销,这次该中心在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参保人员丢失费用收据的报销问题处理办法。
据介绍,今后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票据丢失后,应马上到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票据丢失的相关证明。定点医疗机构有收费票据底联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原始收费票据存根联的复印件,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无收费票据底联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核对证明》,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对于参保者来说,应于医疗费用发生年度的次年4月1日至4月30日,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丢失医疗费用票据补支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证明材料,以及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处方底方和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清单,来进行费用申报。在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参保者即可获得相应的报销。此外,对于本市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也参照这一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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