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蒙冤大学生坐牢628天后被判无罪
核心提示
从7年有期徒刑到无罪判决,四川大学生吴风(化名)的代价是628天失去自由;从二审维持原判到再审宣告无罪,成都市中级法院的自我纠错,为“疑罪从无”制度作了最好的注脚。
法制周报记者 文 峰 文/图
2007年7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法院决定,给予此前因被错判有罪而错误关押628天的大学生吴风(化名)国家赔偿52538元。
此前的2006年8月29日,成都中院已经作出再审判决:以证据不足,改判曾因被控故意伤害罪的吴风无罪。
从同学间的争执引发死亡事端,到一、二审,到再审,再到获国家赔偿,对于吴风来说,那是将近3年的难熬人生;对于中国的法治来说,却是一个鲜活的司法案例。
升级的校园风波
2004年12月8日晚上,为庆祝同学找到了工作,四川某高校学生吴风与李强(化名)等30多名同学到校外一家餐馆聚会。心情愉快的吴风与李强都喝了点酒。
晚上9时许,吴风与小余、小彭等同学一起回学生公寓,在乘电梯过程中,吴风与李强因琐事发生口角,出电梯后,双方在楼道里继续争吵,小余和小彭见状,分别将两人拉开。此后,吴风挣脱开小余,一拳挥向李强,却将挡在前面的小彭的眼镜打落在地。
就在此时,李强突然发愣并倒地昏迷,在被送往医院抢救三天后,不治身亡。
法医鉴定认为,李强死于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并发支气管肺炎及心肌炎,吴李之间的纠纷是死亡诱发因素。
尽管吴风坚称自己没有打到李强,事发第二天,吴风还是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30天后被逮捕。
不欢而散的“交易”
面对看守所内的高墙、铁门和持枪守卫的武警战士,自认为对李强的死没有责任的吴风每天头脑一片空白,他感到压抑和无奈,却又不能向家人倾诉。
刚开始,吴风还幻想着:“反正我没有打人,过不了多久就可以放出去。”但后来发生的事情,却让他开始变得绝望,甚至徘徊在崩溃的边缘。
吴风告诉记者,在侦查过程中,曾经有某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其“认罪”,那样可以轻判,他不仅拒绝了这个提议,甚至怒骂了对方,双方不欢而散。
2005年5月31日,吴风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成都成华区法院开庭。看到旁听席上坐满了老师和同学,吴风只好低着头迅速走过。
“我怕看到同学的脸而控制不住情绪。” 吴风回忆当时进法庭的尴尬情形说,与同学们相望一眼后,他径直走向了被告席,其后两米处是旁听席,中间的过道对小吴意味着罪与非罪的分界线。
警方向检察院提供的起诉意见书上写着:“犯罪嫌疑人吴风与同学发生纠纷后,挥拳击中其面部,致使其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并发支气管炎及心肌炎死亡。”据此,成华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也写道:吴风用拳头击中被害人头部,致使被害人倒地昏迷。
有罪还是无罪?
审判过程中,证人黄华(化名)的证言对吴风的罪与无罪起着关键作用。
事发时,除当事人双方和小余、小彭两位同学外,还有一名远远的路过者黄华。虽然离争执双方最近的小余和小彭都声称“未见到吴风打到李强”,但远在20米开外并站在李强背后的黄华声称“见到吴风打到了”李强,不过,他先是说“打到了李强脸部”,后又说是“打到了头部”。
对于这种前后不一的证词,吴风一开始还认为,“我想证人前后矛盾,又没其他直接证据,法院应该不会认定我有罪的。”
期间,吴风的母亲专程从北京赶到成都,她在查阅了所有的证人证言后也发现,由于灯光昏暗,现场的证人都声称没看清楚争斗过程,而远在20米外的黄华不仅称自己看到了打人过程,还听到了打斗的巨大声响。吴母即请律师调查取证,但事后看来,律师的意见在一、二审阶段并没有引起司法机关的足够注意。
2005年8月8日,成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根据目击证人黄华等人的证词,当时吴风那一拳打在了李强的头部,诱发李强死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风有期徒刑7年。
不服判决的吴风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三个月之后的11月11日,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随后,吴风被送到监狱服刑。
“那时候什么都不想了,真有死的念头。” 吴风对《法制周报》记者回忆说,当时自己内心彻底绝望了,但一想到满头银发的父母还在外面为其奔走着,如果自己放弃的话就太对不起父母。于是,他咬紧牙关等待命运的转机。
柳暗花明
吴风一直声称自己并没有打到李强,他开始申诉。
在二审维持原判后,吴风父母认识了另一位法律学识渊博、责任感强的律师,并委托他担任吴风申诉的代理律师。
吴风的父母告诉记者,最初,律师与成都警方“沟通得并不顺畅”,调查取证等工作开展得比较艰难。
“当时压力确实比较大,各方面的力量都在左右此案件。”一名知情人介绍说,当时,警方已经把此案件作为“铁案”处理,如果翻案,当地检察院和公安局都会“极没面子”。
这种压力甚至从律师的谨慎态度也可见一斑。就在案件最终改判无罪后,当记者提出采访要求时,吴风的律师依然表示“压力很大”,不愿接受采访。
在吴的家人和律师的多方奔走下,2006年3月,一份有关此案的新的法医鉴定让吴风的命运出现了奇迹。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学补充鉴定书》明确写道:
对死者李强尸检时,未发现头面部存在损伤。若案情调查李强面部曾受拳击,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范畴。死者死亡之前饮酒会诱发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根据尸解发现,李强死亡主要原因为自身脑基底部血管畸形破裂出血。
根据新出现的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成都中院决定对此案再审。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目击证人证词和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验认定,案发时,目击证人站在李强背后20多米远处,现场光线昏暗,证人能否真正看清当时的情况值得怀疑。
法院认为,既然证人证言存在疑问,并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这一证言,因此,该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经过充分研究后,成都中院根据刑法中“疑罪从无”的原则,于2006年8月29日作出再审判决——因证据不足,改判吴风无罪。
疑罪从无
对于这一再审判决,吴风的父母持高度赞扬态度。吴母说:“成都市中院这是依法办事,他们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吴母所说的“疑罪从无”,是现代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理念。它的基本意思是,对于一个被指控有罪的被告人,如果证据不足,或者证据链存在疑问,不足以明确证实被指控者有罪,司法机关就应当秉着“存疑判无罪”的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是相对于过去的“有罪推定”或“疑罪从有”的观点而言的。在过去,为了强调打击犯罪,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即首先推定一个被告人有罪,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无罪,否则就会被判刑。
专家介绍说,“疑罪从无”原则的确可能因为取证困难等原因而放纵某些犯罪人,但这样的制度却能保护最大多数人免受无辜的处罚,这是现代人权观念的体现。
不过在中国,司法机关要真正做到“疑罪从无”还有很大困难。其中不仅有传统观念的影响,也有受害人的反对,还有司法制度的不良因素作用。
吴风的案子,一开始就被当地公安机关当作“铁案”来办,这就意味着如果最后判无罪,就是承认公安办错了。这种判决可能会受到来自办案机关的反对或压力。
事实上,无罪判决作出后,《法制周报》记者曾分别与本案的承办机关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和成华区公安分局联系,对方不是声称相关领导外出办事,就是声称不知道内情,记者感觉到,他们均对此案讳莫如深。
所幸的是,这份无罪判决在死者家属方面的反应比较理性。再审判决后,记者联系到死者李强的一位亲属,对方表示,他们“相信法律是客观公正的,决不会偏袒任何人”,如果当时吴风确实没有打到李强,他们也能原谅吴风的一时鲁莽。
更有专家指出,成都中级法院此次判决和国家赔偿,体现了司法机关越来越成熟、理性和公正的司法态度。“是错就是错,承认错误、纠正错误,不仅不是没面子的事情,反而是尊重法律、尊重人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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