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坠井亡 家长索赔76万
被告称不是井的所有者或使用者 不应承担责任
本报讯 (记者 曾华) 11岁的女孩小丽(化名)和9岁的表弟小硕(化名)在井边玩耍时坠井,溺水身亡。孩子的父母认为镇政府和村委会应对事故承担责任,遂将其诉至法院,索赔共计76万余元。
今天上午,这起案件在平谷法院开庭审理。
2007年6月10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小丽和表弟小硕从家里出去玩耍。13时40分左右,小丽的父母在离家不足500米远的大口井中发现了两人。将孩子救出后,大家立即对孩子进行人工呼吸,并送到当地卫生院,但两个孩子还是没有被抢救过来。
在法庭上,两个孩子的父母认为,该大口井是原平谷区韩庄镇人民政府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组织开挖的,其地界属平谷区金海湖镇晏庄村和黑水湾村共同所有。2004年,原韩庄镇政府与靠山集乡政府合并为金海湖镇政府。
该大口井紧临路边,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在小丽和小硕坠井溺水死亡之前,已经先后有4人淹死在这口井里。
被告作为大口井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该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危害他人。但是,被告未尽管理义务,致使小丽和小硕溺水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分别索赔24.2万余元和51.9万余元。
听完原告的诉讼内容,被告均表示,大口井与自己无关。被告辩称,该大口井作为农村水利设施,其所有者、使用者均为村集体,与镇政府及村委会没有关系。
此外,两个孩子一个11岁,一个9岁,均属于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应该对其进行看管。但事发前,孩子的父母未履行看管职责,任由孩子到危险地方玩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