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晚报
天津:公交急刹车诱发一名乘客精神分裂症
乘公交车上学途中,一名学生因司机紧急刹车而受到惊吓,以致引发精神分裂症。由此,该学生与上述司机及其所属公交公司就赔偿问题对簿公堂。日前,河西区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公交公司承担30%责任,赔偿学生小丽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3万余元。
2005年5月17日早7时许,中学生小丽乘坐公交车到学校上课,途中,司机李某在行车时突然紧急刹车,造成车内乘客混乱,一名孕妇因此被碰,身体感觉不适遂与司机李某进行交涉。据小丽称,她目睹此事后受到强烈刺激,出现精神恍惚、言语不清的症状。后小丽随公交车将该孕妇送往附近医院。在民警赶赴现场解决纠纷过程中,小丽表现异常,从而无法再去学校上课,民警遂通知其父母赶至现场,并用警车将小丽送到安定医院进行检查。回家后,小丽病情加重,出现胡言乱语情况,转天又到安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青春型分裂症。小丽的父母认为,小丽的病情是李某的突然刹车行为引起的,为此,小丽在父母支持下将司机李某及其所在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13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公交公司辩称,鉴于天津的道路交通状况,司机刹车是正常的,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诉讼中,经原告申请,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书,结论为:原告小丽遭受惊吓为其发病的诱发因素之一。随即,原告又提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申请,鉴定结论为:一、精神分裂症;二、9级伤残。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按照相关服务标准,有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服务的义务。途中,司机李某在履行驾驶职务时的紧急刹车行为致小丽受到惊吓,此为小丽发生精神分裂疾病的诱发因素之一。因此,公交公司应依法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责任比例以30%为宜。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 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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