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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对法院立案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尚属首例

  公证处首次对法院立案行为进行证据保全

  专家认为,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例,效果有待论证

  法制网记者 张有义

  8月1日,湖北省随州市的天气酷热难当。

  如同天气一样焦躁不安的刘运江等三人,准时来到随州市曾都区法院立案大厅。

三人与法院负责立案的法官,很热情地打着招呼,看起来彼此都很熟悉。

  “我们又来了,还是立那个案子。”三人之中的罗金成边说着,边将材料递给法官。

  法官翻看了一下说:“你们把材料放下吧。”

  “我们都来了很多趟了,总得有个具体说法吧?”罗金成语气中带着不满。案件代理人北京律师薛起堂接过话说:“前几次送立案材料,你们法院也没有任何签收手续,这次能否出具一份立案材料的签收证明?”

  法官稍有迟疑地说:“我们没有出具过类似的签收证明。”

  “那依据相关法律,7日之内不立案,你们是否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律师进一步追问。

  “那是行政庭的事,并非什么都由立案庭说了算。”法官随手给行政庭打电话过去,无人接听。

  事情正在僵持阶段,一直坐在后面的俩位公证人员走过来,并亮明了身份。就此,被专家认为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次的“公证处公证法院立案过程”的新鲜事,拉开帷幕。

  艰难的立案过程

  据薛起堂律师介绍,刘运江等三人主要涉及一起土地的确权案件。

  2006年年初,他们联合参加了随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属的土地交易市场的土地竞买。眼看着就要到手的20亩土地,却意外被另外一家公司摘牌。

  经过诉讼,随州中院最后判决,撤销了原来的摘牌行为,并在判决中认定刘运江三人为“唯一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随后,三人向随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土地确权给自己。但至今,国土局没有向三人给出答复。于是,从今年5月份开始,三人以国土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法院要求行政诉讼,判令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薛起堂说,他们至今已经给曾都区法院交立案材料五六次,但法院收到材料后,“便没有了音讯”,而且“法院每次收材料后也不出具任何收案凭据,在法定期限内,未有任何答复,更不出具任何书面裁定”。

  无奈之下,他们选择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共交立案材料三四次,但结果也是一样,没有了下文。”

  律师给三人出主意,让他们用EMS的方式邮寄,同样没有结果。律师分析说:“EMS的方式只能证明确实向法院邮寄了材料,但材料的具体内容无法证明。”

  采访中,法院的有关人士对记者讲:“并不是法院不给他们立案,也不是不承认收到了立案材料,而是这个案子已经审理过,并作出了终审判决,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应立案。”

  但薛起堂认为:“不管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法院依法应当出具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的裁定,否则等于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薛起堂律师在查阅资料时发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法院在2004年曾推出过“公证立案”的措施。秀屿区法院是针对辖区内一些在家乡存在民事纠纷而长年在外经商的当事人,因故无法及时返乡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情况,推出“公证立案”的新举措。

  该院的具体做法是:指导在外的当事人携相关立案材料到当地公证机关,履行公证手续,将经公证的诉讼材料、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以EMS方式寄至法院,该院收到相关材料后即通知其委托代理人到立案庭办理立案。

  秀屿区法院的做法让薛起堂律师受到启发,遂萌发了申请公证处公证“立案材料送达法院”的想法。

  8月1日上午,他们来到随州曾都公证处。曾都公证处在仔细审查了相关资料后表示,此公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一种“保全证据”的公证。在办完相关手续后,公证处派出两位公证人员,与刘运江三人及律师来到曾都区法院。

  在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后,公证人员讲明了办理公证的合法性和职责所在的内容,要求法院立案法官在他们的笔录上签字,遭到拒绝。

  曾都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介绍说:“我们只是证明申请人将立案材料送达到法院,并不是证明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公证行为并没有涉及到法院的司法行为。因此,公证行为和法院是否立案没有关系。”

  当天下午,曾都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实刘运江等三人的送达文书“已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何庭长接受,但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随后,两名公证人员又随刘运江等人来到随州中院立案庭。

  在公证处在场的情况下,立案庭负责人签收了刘运江等三人的立案材料,同时出具了书面的签收证明。

  结果有待关注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听取本报记者介绍后,说:“目前少数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尤其行政案件的立案过程中,仍然存在违反诉讼法的情况。但我还是第一次听说采取公证方式证明立案材料送达这样的事情。”

  姜明安进一步分析说,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解释,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对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

  但是少数法院的立案部门,基于某些特殊原因,比如受到行政部门干扰等,为了拖延立案,就采取不出具书面裁定不予受理,这样当事人无从知道自己的案件是否被立案。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教授宋功德则表示,据他所知,当初行政诉讼法修订之时,很多参加立法的专家都认为法院立案程序上不会出现不作为的情况,而忽略了上述类似情况,造成当事人在出现类似情况后可能会“无法定渠道主张权利”的局面。

  随州“立案公证”的效果将如何呢?

  宋功德表示并不乐观,因为公证书只能说明当事人确实将材料送交到了法院,“说到底这是一种证据保全,但它并不能开启行政诉讼的任何一把‘锁’,即不必然导致法院给当事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也不必然阻止法院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姜明安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这种做法。他说,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还有这样的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那么,公证书无疑从高于其他形式证据的法律效力上证明了7天的起始时间。姜明安说,这将是一个经典的案例。他期待随州的这种形式得到最高法院的重视,并在一定阶段内推广开来。他建议,上级法院在下级法院不作出受理立案的书面裁定的情况下,可直接依据公证书及其辅助材料,裁定自己审理或指定下级法院审理。

  同是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教授,从另外一个角度上阐述说,随州公证法院立案行为这件事,符合法律规定,无可厚非,但是也不值得提倡。因为最终这还是一个立案难的问题,这只能说明某些法院在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出现了问题,是当事人无奈之下的选择。然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不是去公证法院的立案行为,而是需要通过法律的完善和司法工作人员法制意识的提升来解决。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周末

(责任编辑:车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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